当事人出产的产品“廉姐烤海鸭蛋”(出产日期:2020年8月20日、8月29日,净含量:70 克/个),该产品标签配料中标明了实践出产中未运用的“稻草灰”,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出产经营标签含有虚伪内容的食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二)出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物、食物添加剂或许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则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规则,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分:《食物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事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