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中院今天对“熊猫奶粉”相关责任人王岳超等人作出了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的裁决:王岳超、洪旗德及陈德华取得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算计人民币90万元。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情”影响,福建晋江公司以乳制品滞销为由,将算计1300余件特级和三级熊猫牌全脂甜炼乳退回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过后,熊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总经理洪旗德和副总经理陈德华为削减公司的经济损失,明知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超支,仍违背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选用按份额增加的方法从头回炉,用于出产各类标准的炼奶酱。
本年3月3日,王岳超、洪旗德及陈德华分获一审惩罚。判定后,王岳超和洪旗德以自己对出产过程不知情为由、陈德华以量刑过重为由各自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该市一中院审理后以为,王岳超、洪旗德及陈德华犯出产、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二审终审裁决。